1947年欧洲法兰克福学派最早提出“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一词,用以指大众流行文化现象。长期以来,由于文化具有政治、意识形态等特殊属性,不同国家、不同学派之间,对“文化产业”的内涵与外延,一直未有一致的看法。
美国1997年制定了“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LS),强调美国己进入“以信息和知识为基础的经济”阶段,将通讯、新闻出版、电影、音像录制、在线服务等列入“信息产业”。这标志着美国将文化、信息产业从其传统工业中彻底剥离出来,融为一体,形成了新的文化产业体系。
欧盟提出的文化产业范畴与美国有较大的区别。欧盟于1997年重新界定了文化产业:它是基于文化意义内容的生产活动,除了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文学艺术、音乐创作外,还包括一切具有现代文化内容标识的产品和贸易活动,如摄影、舞蹈、工业与建筑设计、艺术场馆、博物馆、艺术拍卖、体育,以及文化演出、教育活动等。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曾把“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文化产业这个概念是指那些包含创作、生产、销售“内容”的产业。从本质上讲它们与文化有关而且是不可触摸的,一般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并且以商品或服务的形态出现。
在我国文化属于第三产业。2004年4月1日,国家统计局颁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从统计学意义上对文化产业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权威界定: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文化产业具有文化与经济的双重属性,是文化性与商品性的集合体,它奠基在大规模复制技术之上,履行最广泛传播的文化性功能,经商业动机的刺激和经济链条的中介,完成其商品性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