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网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网站(下称本院网站)的管理、使用、维护,保证网络和网站的安全运行,规范网络管理人员的行为,促进网站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运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院网站具备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网站主管单位为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办公室;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三)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本院网站要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网站及其网管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章 网 站 内 容 管 理
第四条 本院网站有专人负责制作、更新网站内容,全部网站内容(含所有页面及其超链接)必须遵守第一章的规定,重大新闻和重大事件的发布必须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第五条 本院网站主要用于我院发布新闻、信息、学院工作、研究成果、培训项目等内容,是学院对外宣传的窗口之一。网管人员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网站内容,保证本院网站及时、快捷的反映学院工作情况和动态。网站所有内容的版权(含图片)归本院网站,未经本站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转发和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依法追究。
第六条 网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用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联系本院网站维护公司,负责本院网站的改进和功能升级。
第七条 本院网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网站内容不得含有,网管人员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章 信 息 上 传 制 度
第八条 需发布的相关信息、新闻、图片、论文等由通讯员报至滨海开发研究院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上传。
第九条 从网络或其它地方摘录的内容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上传。
第十条 本网站其他板块(如个人博客、研究院下属研究中心等)内容由板块主管负责更新,上传内容后需报知研究院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有权对其内容进行删改。
第十一条 重大、敏感新闻消息等须由滨海开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审核后方可上传。
第十二条 信息上传必须由指定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若有其它情况酌情而定。
第四章 安 全 保 护 责 任
第十四条 本院网站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本院网站管理人员应与网络维护公司协作,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发现有有害信息时,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有害信息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六条 网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五章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十七条 本院办公室会根据需要分配有关网络管理的用户名和口令。每个用户名和口令访问本院网站管理后台的权限不同,为重要机密,其负责人应保证用户名和口令不被泄露。院办公室有权根据情况对用户名和口令进行删改。
第十八条 网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本院办公室应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网站管理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 20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