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 中华工商时报 2010年12月29日
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新一轮经济结构调整中,航空、钢铁、煤炭以及房地产等诸多产业纷纷上演国有企业的大举扩张,再度引发社会对国企改革方向问题的热烈争论,然而依然莫衷一是。本轮国有企业的扩张是否合理?其辨别标准又在哪里?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中国改革和国企改革的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
企业利润与社会福利的关系
新古典经济学的认为,企业是利润的追求者,企业发展的目标,即利润最大化。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在对社会福利做出贡献。企业利润首先是一种生产者剩余,可以被用来扩大投资、增加人工、改进技术、缴纳税收以及进行各种其他消费活动,而这些生产性消费,最终又都会转化为消费者的消费,形成消费者剩余。通过生产者剩余不断地向消费者剩余的转化,社会消费需求会不断增大,社会福利也会不断增长。可见,任何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主体,也是生产者剩余最大化的运营者,同时也是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提供者,以及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创造者。
传统理论认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根本上属于全体人民。政府以及国企,都是接受人民委托而行使对国企的经济管理职能。因此,国企追求的目标应该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受此理论影响,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中,国企在承担城市居民全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大量社会服务功能的条件下,一直维持着低效运转。改革开放30年来,国企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日益明确,并且逐渐产生了利润最大化的强烈动机。从1998年到2009年间,全国国企利润总额从213.7亿元增长到13392.2亿元,12年增加61.67倍,国企追求利润的能力已不言而喻。
将国企改造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似乎是实现了国企改革的初衷。假定所有国企都是利润最大化也即生产者剩余最大化的追求者,则国企将成为中国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创造者,以及社会福利的最大贡献者。如事实果真如此,那么国企大规模的市场进入与其所贡献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应该一致,社会应当欢迎,不会出现众多非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国有企业在扩张时所采取的垄断市场地位,导致了对生产者剩余的挤压,对消费者剩余的侵占,以及对民营经济机会的剥夺,这种以损害其他利益为代价的市场扩张,是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
市场竞争与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一般竞争性市场上,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内的各个企业处于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作为市场价格的接受者,企业所能获得的利润必然受其生产成本的硬性约束;企业对市场进退的选择也取决于其对成本的控制能力。若企业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以下简称企业平均成本)低于整个市场的平均成本,则企业有积极性采用市场扩张战略;反之则主动或被动的收缩。以市场平均成本为标准,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就可以导致生产者剩余的最大化,同时也可以实现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竞争性市场中,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相比究竟应该是扩张还是收缩?这实际上取决于国企和民企两类市场主体的生产成本与市场平均成本的比较。当国企生产成本高于且民企生产成本低于市场平均成本时,自然会出现民企的相对扩张;反之,当民企生产成本高于且国企生产成本低于市场平均成本时,则会出现国企的相对扩张。、
(本文作者为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理事、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