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虎森 薄文广
摘要:当前我国的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凸显,“十一五”规划中出台的主体功能区战略试图根据一些理想的条件和标准对我国区域空间进行合理的重新划分,从而达到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目的。但是无论是狭义上还是广义上,我国的区域发展不协调发展程度都呈现扩大趋势,并且广义上的区域不协调程度远远超过狭义上的区域不协调程度。中国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与主体功能区的开发顺序和开发重点形成了相互促进的同向递增关系。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标准有着较大随意性和不严谨性,加上配套政策和措施的不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短时期内不会缩小我国区域之间发展差距,反而可能会加大我国的区域发展差距。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整体上获得了高速发展,但从90年代初开始,我国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逐年加大;东部地区继续高奏凯歌,从珠三角到长三角再到环渤海的开发开放使得东部地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甩开所有地区,成了我国经济的“隆起区”;中西部在经济总量、人均收入、结构提升等方面都明显滞后于东部,这种滞后不仅指增速的相对滞后,更严重的是实际收入水平和经济结构提升的绝对滞后。我国区际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引起决策层的关注,1991年3月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明确指出,“要正确处理发挥地区优势和全国统筹规划、沿海与内地、经济发达地区与较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关系,促使地区经济朝着合理分工、各展其长、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方向前进”,并按照沿海地区、内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四种类型规定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与日标;1996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专设了“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一章,专门论述了区域协调发展问题。与此同时,国家相继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发展等战略,金融危机后更是批复了包括珠三角规划在内的10多个区域发展战略。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更是首次提出了主体功能区战略,并且在2011年全国两会中通过的“十二五规划”中,主体功能区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那么主体功能区战略与我国区域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它能够解决我国的区域协调发展问题?还是也如其它众多区域发展战略一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区域协调发展问题?上述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区域协调发展的概念界定
尽管区域协调发展这一概念经常被人们运用,也常见之于报纸与各类学术作品中,但其真正涵义却很少有人探讨,似乎是“不言自明”,或者是“心照不宣”。因为每个人的理解不同,故对区域协调发展的认识也很难统一起来。区域协调发展常用来表述如下涵义:(1)指东中西或各省区之间发展差距的缩小,或把差距控制在适度、合理的范围内,即区际经济结构协调,(2)指区域间分工协作的发展,建立和发展地区间合理的分工体系,促进国家整体利益的提高,即区际产业结构协调,(3)指国家投资在地区间的合理分配,即区际生产力布局协调,(4)指消除区际贸易封锁和市场分割,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即区际贸易关系协调,(5)指区际不平等竞争环境的消除,即区际利益关系协调。
显然,上述几种涵义都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应有之意,都是区域协调发展所要求的一个侧面。而在决策层面,在国家五年计划纲要中,对区域协调发展的界定也出现了差异,国家“九五”纲要中有关区域协调发展的表述为:引导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形成若干各具特色的经济区域,促进全国经济布局合理化,是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也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方面。国家“十五”纲要中有关区域协调发展的表述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合理调整地区经济布局,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国家“十一五”纲要中有关区域协调发展的表述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加强薄弱环节、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逐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东中西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趋向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从国家出台的三个五年计划中可以看出,“九五”纲要把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但是这种表述比较抽象,表述不够具体;“十五”纲要把合理调整地区经济布局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这种合理布局主要是通过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行来体现;“十一五”纲要对区域协调发展的表述最为具体和明确,即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趋向缩小。
与决策层相呼应,众多学者也关注区域协调发展,有些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界定了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蒋清海(1995)认为区域协调发展是在各区域对内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各区域间所形成的相互依存、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状态和过程,并且形成这种状态和过程的内在稳定的运行机制;王文锦(2001)认为区域协调发展是相关区域之问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发展上相互联系、关联互动、正向促进、区域利益同向增长,区域差异趋于缩小的状态和过程;高志刚(2002)认为区域协调发展是指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既要保持国民经济的高效运转和适度增长,又要促进各区域的经济发展,使区域间的经济差异稳定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达到各区域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一种区域经济发展模式;陈秀山(2006)认为区域协调发展是一种强调坚持均衡发展与非均衡发展相结合的动态协调发展战略,它是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既要保持区域经济整体的高效增长,又能促进各区域的经济发展,使地区间的发展差距稳定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并逐渐收敛,达到各区域协调互动、共同发展的一种区域发展战略。可以看出,上述学者认为区域协调发展最重要的内容为缩小区际经济发展差距,而国家“十一五”纲要把区域协调发展定位为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趋向缩小。本文认为,区域协调发展不仅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这可以用人均GDP、人均GDP的增长率、基尼系数、锡尔指数等指标来表征),还要考虑享受公共服务方面的差异(这可以用社会保障、房产、医疗、教育、卫生、文化、生态环境服务等指标来表征)。本研究认为,这种理解比起单纯强调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缩小更科学,包含了全方位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