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功能区建设与我国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还是阻碍?(五)

安虎森 薄文广

五、结论和简单的政策含义

虽然在“十一五规划”中,国家出台了主体功能区战略试图通过对中国不同区域空间的功能界定和调整来达到区域协调发展、环境、产业和人口的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区域合理调控等目的。但是“十一五”期间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实际进展和成效并不明显。中国决策层对区域协调发展的界定也有了一个明显和清晰的变化,早期更多地是强调经济发展的狭义的人民生活水平差距的缩小问题,后来逐渐扩展到广义上的区际实际收入水平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过程。根据中国20012009年的数据,我们发现无论是狭义上还是广义上,我国区际发展不协调程度逐渐凸显出来,并且广义上的区际不协调程度远远超过狭义上的区域不协调程度。

主体功能区战略虽然在逻辑上不存在悖论,而且更多的是理想化的《以地为本》的战略,是可以促进我国不同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但是如果没有配套措施和支撑条件,“好战略”不会导致好的结果。由于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标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主体功能区的开发顺序和开发重点形成了相互影响的同向递增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那么其被划入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的可能性越大,反而亦然。落后地区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其开发活动又受到主体功能区战略的较大影响,因而其发展特别是可持续发展问题更为突出,主体功能区划分标准有着较大的随意性,划分标准也很不严谨,在加上决定主体功能区战略能够顺利实施的各种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环境政策、地方政府考评体系等配套政策方面的不完善,导致中国主体功能区战略短时期内不会缩小我国的区域发展差距。相反,如果地方政府特别是被划入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地方政府“严格遵从”国家及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那么在国家和省份相关配套政策又不到位情况下,主体功能区建设非但不能缩小差距反而会扩大发展差距。

为了成功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应更多地考虑主体功能区的各项配套政策和支撑条件,比如不同区域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公共财政政策的转型和完善、地方政府考评体系的改革等等。我国区域协调发展问题更多的是在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国际化进程中的一个系统性问题,因此单纯通过一个主体功能区战略来解决我国区域协调发展问题,无疑是天真的想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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