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职能转换:传统性政府到民生性政府
土地是城市化进程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政府对土地征用模式不同往往体现政府行为内涵不同。传统征地模式中,农民对土地产权的决策和参与程度被严格限制,只是被动接受国家征地的补偿基准和收益分配方案。其中,补偿基准主要依据土地原有用途所产生的收益,是一种静态价值评估,而忽略农村土地的多层次功能,因此,农民常常无法获得合理补偿。对于收益分配,由于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谈判权等权利的缺失,农民在利益博弈中常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获得土地增值收益,也就无法有效分享城市化进程中的收益。因此,传统征地往往具有低成本特征和过度占用土地行为,不仅降低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天津市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在土地征用上走出了一条独特道路。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征用程序上。政府并非传统征地中的单方面推进,而是与农民互动协商实现土地转让。首先,城镇建设遵循“两个自愿”原则:1、农民换房要自愿。例如申请宅基地换房时,满意者提出搬迁、换房申请,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同意换房户达90%以上,由各村民小组长入户签订拆还迁申请书;2、自愿整理宅基地,并通过法律程序签协议。整个过程涉及6份合同,遵循不强求、不强制、不强拆的原则。符合以上条件后,方能参与“宅基地换房”规划。其次,政府提供中介功能并提供公共品。例如,提供市场的信息,包括寻找资质良好的开发商;向农户展示土地开发及规划模型;参与房屋建筑的质量管理监督;提出农地转用的规划及前期论证等。并且,在政府的组织下,保障农民在土地转让中的参与权,农户参与决策过程,因而农民在净城市化收益中分得较高比例。
另一个表现在具体补偿标准上。首先,考虑农民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需求,补偿标准存在多种选择,如房屋还迁补偿、货币补偿、其他补贴等。其次,就房屋还迁补偿而言,考虑平房、楼房、主房、附房的补偿差异,分类明细,进一步保障了农民权益。
因此,天津市在征地模式上,政府职能实施有效转换,从传统性政府到民生性政府,走出了一条独特道路。这种转换并非传统方式中的将农民排除在直接交易之外,不是政府向农民提供一个“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简单方案。在土地转换中,赋予村民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保证农民参与权,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程序上,农民“自下而上”自组织申请土地转让,坚持村民自愿、严格法律手续。反映天津市政府职能从传统性到民生性的重要转换,也是政治体制改革中一种政治程序的改进。
二、天津农村城镇化的问题与展望
1、天津农村城镇化进程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客观条件,各地借鉴与推广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天津市农村城镇化是探索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制度创新的过程,对于我国其他地区具有较高的借鉴与参考价值。然而,这一进程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与客观条件。从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空间扩展所需土地稀缺程度加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市的收益大为增加,这为城镇建设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奠定了现实基础。从客观条件来看,天津市小城镇和村庄规模普遍偏小,人均建设用地
2、“三区联动”是衔接“宅基地换房”到“三改一化”的重要环节,其是否可持续关系天津未来农村城镇化的成功与否。
“三区联动”从空间布局上是农民居住社区、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三区统筹联动,然而其实质是应对城镇化后农民生产方式的转变,是实现“去农化”的重要途径,是衔接“宅基地换房”到“三改一化”的重要环节,其中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正是应对农民就业转变的载体。因此,“三区联动”的可持续是保障未来天津农村向城镇成功转型的关键。
从天津实际发展来看,示范园区对农民就业的支撑作用正逐步发挥,但部分园区发展存在问题,逐步偏离城镇化这一战略体系。部分工业园没有明确定位与方向,发展处于低效当中;或者产业定位脱离实际,如定位“三高”,即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没有考虑当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农业园区发展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就使得“三区联动”的实质发生了扭曲,脱离了发展初衷,忽略了解决农民就业这一核心,演变为新城镇新一轮的招商引资,进而影响农村城镇化的整体推进。因此,天津城镇化推广中应审视园区的发展定位,不仅需要引进大项目,同时更需引进对当地农民具有“普惠”作用的项目。而这才是应对农民向市民持续转变的核心,才是天津农村向城镇转变中民生性的发展之路。
本文为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承担的天津市农业
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李 峰: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博士后
谢思全: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