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在国际气候合作中,如何合理分担碳减排责任,应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和策略,需要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定量分析依据。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提出了相应的主张和定量依据,提出建议:中国应当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建议全球建立统一的责任分担标准以明确规定各国何时进入分担减排责任的行列,明确规定责任分担量的核算方法。中国承诺按照这一统一原则适时分担全球碳减排责任。一方面,中国应强调改变当前以属地责任为原则的碳排放认定方法,应采用综合考虑生产者责任和消费者责任的碳排放责任认定指标,重新估计各国的碳排放量,以此作为静态减排责任分担的依据;另一方面,中国也应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依据动态减排责任分担的“门限”机制,作出承诺:超过“门限”即进入强制减排国家行列;再一方面,中国可承诺超过上述门限的境内发达地区率先进行碳减排,前提是所有国家的超门限发达地区都采取同一行动。这样,既可以体现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也能够回击发达国家指责中国不减排的口实,促进国际气候合作的推进。
南开大学钟茂初教授
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最为严峻的环境问题,全球为应对气候变化而推动减少人类经济活动形成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行动。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签订开始,到2005年《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再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及之后几年的气候会议,围绕如何实现碳减排,国际气候合作步履维艰。关于如何在各国之间分担碳减排责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论不休。矛盾的焦点在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确定的发达国家承担强制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进行自愿性减排的规定。其中,由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能源消费国和二氧化碳排放国,中国是否应当承担强制减排责任似乎也成为影响谈判进程的关键。例如,美国声称其承担强制减排责任的前提是中国也加入到减排队伍中来,以气候行动中的领导者自居的欧盟则把谈判无果的责任推卸到中美两大国身上。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的首要任务是经济发展。然而在经济取得迅速增长的同时,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也急剧增加,由此带来的环境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虽然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中国暂时不必承担强制减排责任,但面临气候变化的威胁和国际社会减排的压力,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究竟应分担何种责任是决策者必须面对的问题。与其被动地承担外在的减排压力,不如主动面对,提出中国承担责任的理据和量化依据,这样,对于推进当前气候合作的进程和合理承担起中国作为政治大国经济大国的责任大有裨益。
一、公平的责任分担原则
公平分担碳减排责任是各国的共识。在国际环境法中被确立下来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基本的公平分担准则。但是在现实中,针对有区别的责任因何而区别、有多大程度的区别,却为各国所争论。我们认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含义是:标准的“共同性”和结果的“有区别性”,这是进行减排责任分担时所要秉承的。针对于全球碳减排责任分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论的原因之一在于错误地把结果的“有区别性”理解为减排标准的“有区别性”。我们主张:在减排责任分担原则上,全球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不应是针对不同发达程度的国家有不同的责任分担方法。在实际责任分担中,要用同一尺度去衡定出各自的分担责任,由此实现责任分担结果上的“有区别”(即,将各国的经济发展指标、消费指标、资源环境消耗指标代入同一评价标准后,可得出:未达到某一“门限”的国家,可暂不分担减排责任;达到“门限”的国家则自动进入承担减排责任的行列;刚刚超越“门限”的国家承担较小的减排比例;而超越“门限”越多的国家则承担越大比例的减排责任)。目前,正因为没有统一的分担责任标准,各国之间对责任分担结果没有统一认识,造成彼此的误解和曲解,影响国际气候合作的达成;也正是因为没有统一的分担责任标准,发达国家拥有了随意抨击发展中国家、逃避其责任分担的借口。
考虑气候变化公平原则的基本属性,我们认为,碳减排责任分担的统一标准应当涵盖几个因素,它们分别是:消费者的责任、生产者的责任、历史的责任、以及随着各国发展而动态调整的责任。相应地,中国在国际气候合作中的碳减排责任,也应是在这一衡量标准下得出的。即中国是否应当进入承担减排行列、应当实现多大程度的减排指标,都应以此为理据。
二、综合考虑生产者和消费者责任的静态减排责任
以《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气候协议构成了当前的全球碳减排责任分担机制,然而关于《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效果却一直以来饱受诟病。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该协议生效后,其对全球温室气体的控制效果并不理想。表现为:受协议约束的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有所下降,但发展中国家的却呈现大幅上升态势。在学术界,这一现象亦被称之为碳泄漏(carbon leakage)。很多西方主流经济学者,把碳泄漏的发生归咎于《京都议定书》单边的减排政策规定,借此要求发展中国家也进行强制减排。也有部分学者将碳排放转移与国际贸易和全球化联系在一起,认为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全球“污染天堂”而接受污染的转移。我们认为,上述对碳泄漏的认识如果仅限于此,不仅容易导致对公平的环境协议的挑战,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事实上,碳泄漏产生的本质,在于当前的碳排放责任认定方法不合理。基于属地责任的认定标准,将一国的碳排放责任局限在本国区域以内,因此,当这些国家受到减排约束时,自然有动力将污染跨境产业转移。
以中国为例,2009年中国被一些国际能源机构认定为全球第一能源消费国和二氧化碳排放国,但是,显而易见,中国的碳排放有很大比例是为满足国外需求而产生的,或者说由国外碳泄漏而形成的。特别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环境协议《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在属地责任的碳排放认定标准下,发达国家的企业更有动力加剧向中国碳转移。为了验证这一结论,我们用环境投入产出模型和扩展投入产出表的方法,计算并获得了1991-2009年中国分部门的出口隐含碳的连续时间序列数据 。利用该数据建立了面板自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了《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对中国碳泄漏产生的影响。我们发现:表征《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虚拟变量显著并且为正,而且在加入其他政策效应后(如加入WTO和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该虚拟变量显著性和符号并没有改变。这从经验上证明,《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中国碳泄漏的程度有所加剧。
由上述分析可见,当前的属地责任认定方法亟待改进,否则,越是表面公平而严格的环境协议,其政策效果反而越是偏离改善环境的意图。客观上来说,消费是产生环境污染的最终驱动力(生态足迹理论,把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归于人类为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对自然资源的消费),所以,要追究环境污染的责任必然要考虑消费者的责任。与此同时,生产者由于有采取先进技术和选择所需投入的能力,即生产者有选择减少对环境污染途径的能力,完全不考虑生产者责任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在碳排放责任认定中,综合考虑消费者责任和生产者责任,是符合责任分担的公平原则,这样也避免了使某一方面临的环境责任压力过大而导致争论不断,从而能够促进国际气候合作的实现。
2006年,Rodrigues等学者曾提出一种具备四个基本属性的环境责任指标,我们在他们模型基础上放松了可加性的假定,得出综合考虑两者责任、存在并且唯一的碳排放责任认定指标。利用全球贸易分析项目(GTAP)数据库提供的基础年份信息,我们构建了分为目标国家和其余国家的国家间投入产出矩阵,实际测算了2004年全球主要国家在该指标下的碳排放量。发现在该指标下,中国的碳排放责任比直接排放责任有所下降,说明当前的责任认定标准高估了中国的碳排放量。从直接排放量与经过调整后的排放量之间的差额可见,中国的绝对差额最大,说明我国在碳排放责任方面被错误估计的绝对量最大。从相对排放责任——重新认定的碳排放量占当年全球总排放量的比重来看,美国、中国的相对碳排放责任较大,其中,美国的相对碳排放责任接近中国的两倍。对实证结果的进一步分析发现,美国作为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经过指标调整后,其增加的碳排放责任相对其排放总额来说并不大;而欧洲一些排放量较小的发达国家,经过指标调整后,尽管其增加的绝对排放量不大,但相对量却较高。从推进国际气候合作的角度,依据该指标进行碳排放责任的认定,在兼顾责任分担的公平性基础上,能相对的协调各方利益,避免因为某一方需要承担过大责任而拒绝合作,甚至导致整个谈判的失败。
三、历史责任与动态发展责任
利用上述指标模型,理论上可以获得全球各国任意年份的经过调整后的碳排放量。经过叠加后,即可获得各国历史上累积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气候变化是大气中温室气体不断累积的过程,因此这种方法理论上可以作为确定各国历史排放责任的依据。然而,该种方法虽然理论上可行,但由于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应数据,以综合考虑生产者责任和消费者责任的视角来反映各国的历史排放责任的做法并不可行。从直接排放量的变化趋势可见,人为温室气体大量排放始于19世纪的工业革命时期,此时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开展十分有限,因此,可以认为此时的直接排放量大部分为满足本国区域的需求而产生,或者说此时的排放责任主要是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达国家。在无法确切衡量在该指标下各国历史累积排放的背景下,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履行减排责任,符合责任分担的公平原则。从这个角度说,当前《京都议定书》关于强制减排的规定符合责任分担标准中的历史责任的规定,是机制改进中依然应当坚持的分担原则。
虽然考虑历史责任的因素,发达国家应当率先减排,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状态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也有成为发达国家的可能。那么,在当前定义下的发展中国家是否永远不承担强制减排责任呢?按照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平原则,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认为各国之所以对于减排持谨慎甚至反对态度,主要是担心因减排而降低的能源消耗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然而,许多学者已经证明能源消耗与经济增长之间并非完全的线性关系,如果一国经济进入了对能源依赖已经不强的发展阶段,那么这些国家就没有理由不再进行减排。因此,我们通过考察能源消费对经济增长溢出效应的国家差异,来建立一种动态的减排责任分担机制。对于中国来说,在这种机制下,也可以得出满足何种条件中国也应当加入强制减排行列的结论。
所谓动态减排责任分担机制,指的是在各国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个“减排门限”或者“触发机制”,当一旦某个国家的某项指标达到或超过这一门限水平或触发值时,这个国家就应当承担起强制减排责任。本研究中,所考察的基本变量是各国的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能源消费量代表了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这只反映了生产者责任;为了与前述综合考虑两者责任的分析相一致,对于另一个关键变量,即减排门限变量,我们选取了人均消费水平。我们在Feder(1983)一个两部门模型的基础上,建立起以人均消费作为门限变量的能源消费对经济增长溢出效应的实证模型。利用1980-2007年45个国家的数据,我们发现能源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溢出效应确实存在非线性转换关系。这种转换关系表现为,当人均消费水平超过一定值时(按购买力平价折算为2005年不变价约13544美元),能源消费对经济增长溢出效应不再显著,这意味着:超过此门限的国家,承担碳减排而减少能源消费,对其经济影响并不大,因此,这些国家相对于其他国家,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都更应减少能源消费,并降低由此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
通过考察门限水平之内的国家,我们发现它们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其中,葡萄牙、韩国、匈牙利、墨西哥的人均消费水平已经接近第一门限值;而中国、印度、苏丹、肯尼亚和孟加拉国的人均消费水平还相对较低,这意味着这些国家在分担减排责任方面存在潜在的进入机制,即葡萄牙、韩国等国相对于中国、印度等国应率先进入要承担严格减排责任的国家行列。
鉴于中国地区间发展差距较大,中国可以承诺超过上述门限的发达地区率先进行碳减排,前提是所有国家的超门限发达地区都采取同一行动。这样也有利于表明中国合理分担碳减排责任的真诚努力,以及渐次强化碳减排的坚定决心。
钟茂初,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天津市政协常委
史亚东,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