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政协报
重点是决心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是一个新鲜词汇。早在1987年就有人提出,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据全国人大代表、曾六次就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提出议案的韩德云向媒体介绍,当时的背景是,我国正在酝酿制定公务员法,当时关于财产申报制度有两种路径选择,一种是在公务员法中,包括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内容,另一种是专门就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但最终,2005年出台的公务员法并没有官员财产申报的相关内容,而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也就此搁浅。
侯欣一说,官员收入财产申报并且公开的制度,是一个关系到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制度,“治理腐败、反腐败,首先要对官员的财产有清晰的了解。基于这种情况,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要对官员财产进行监控,监控的前提就是如实进行申报。如果不知道官员的家底,反什么呢?另外,要求官员财产公开也是对官员合法财产的保护。现在我们在网络上也能看到不理性的网民,对官员合法财产保护带来困扰。”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席,也在现实法律事务中带来困扰。侯欣一介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首次出现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单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吸收。但在实践中,这个当时被寄予很大期望、曾被当做悬在腐败官员头上的一把利剑的修订项,却很难独立发挥作用。“大家发现这个在国外很有效的法律手段,在中国却很难独立适用。因为没有前置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起初因为量刑较轻,反而某种程度上成了对腐败违法官员的保护。”
正是因为如此,侯欣一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顶层设计的制度,如果仅从基层做起,没有制度的支撑,没有顶层设计的保障,这些制度生命力都很难持久。
那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技术上是否具备条件?
侯欣一介绍,从各国的情况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基本上包括几方面:首先是申报。通过立法确定申报内容、申报范围,确定近亲属含义。其次由专门机构对公务员申报的财产登记、审核。第三就是公开。通过什么渠道公开,公开到什么范围。最后是监督、问责环节。目前一百多个国家拥有这项立法,涵盖不同发展类型的国家,有很多经验都可以参考,所以一个成型制度的构建并不难。对于有观点认为中国目前包括房产在内的登记制度等还不健全,在技术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侯欣一表示,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的确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套,如金融制度的完善,法律方面的不动产登记制、登记后的公开制度、当事人违反申报制度,以及不按时申报、漏报的处罚制度以及媒体和社会的监督等,但相比技术问题来说,更重要的是决心。
侯欣一注意到,十八大报告罕见地警示腐败问题可能导致“亡党亡国”,强调建设廉洁政治。之后,新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他的首次亮相中,以“打铁还需自身硬”表达了反腐决心。随后,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同志再次强调:“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履职后的一项重要活动,就是在11月30日在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新一届中共中央对腐败的清醒认识,和反腐败的决心。”侯欣一说。
这个决心呼应的是民意。“房叔”、“表叔”的倒掉,黑龙江的孙德江和重庆的雷政富的被处理,充分展示了民间对官员财产公开申报的制度化需求和反腐的监督力量。
这个民意,从草根到庙堂的持续互动、呼应,不断强化。在中共十八大上,面对舆论关切,俞正声、汪洋、张春贤等都积极回应,表示只要中央决定,自己一定公开。
“应该抓住这个时机,尽快完成官员财产公开申报的制度化,错过就太可惜了。”侯欣一说,中央高调表达了反腐败的决心,民众对官员财产公开的要求日益普遍,而学术研究从法理等角度的梳理更加成熟,顺应国际反腐败大趋势,现在是让阳光照进官员财产清单的最好时机。
侯欣一说,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化,可以先做起来,由全国人大通过一个财产公开申报的单项决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借鉴近年来我国“打包修改”的方式,一次在宪法、公务员法、民法通则等中增加财产申报要求、申报对象等相关法条,协调公共利益和官员隐私的冲突。
(候欣一: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