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所得税看税收政策的社会性别影响

马蔡琛、刘辰涵

 

(马蔡琛为南开大学财政学系教授,中国财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日期:2012-01-31  中国妇女报  

 

    税收性别歧视有几种类型?个人所得税对不同性别群体的差异性影响如何?本文通过对国外税收政策的分析评介,旨在为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提出方向性改革建议。

    税收政策对于男女两性是否存在差异性的影响,也就是税收政策的社会性别问题,无论对于税收学界,还是妇女/性别学研究而言,都是一个鲜有涉及却又十分重要的话题。其实,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对于不同利益群体具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影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而在各类群体划分中,性别分类则是最为重要的类型分布之一。从性别视角来考察税收政策对男女两性的影响差异,以及相关的性别敏感分析与回应,不仅是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议题,也是税收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方面。

    一、税收政策性别影响的理论依据:税收性别歧视

    随着时代的进步,税收制度也不断完善,并反映着社会文化的普遍规则。但这些规则中也难免存在性别歧视,并在某些税制规定中或隐或现地体现出来。税收政策的性别歧视主要包括显性歧视和隐性歧视两种。
   
显性税收性别歧视主要是指在特定法律条文中对于男性和女性采取区别对待的不平等方式。因其主要基于对税法条文的解释,故相对容易辨别,且多见于与个人相关的税种之中。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加拿大政府受供给学派税收理论的影响,提高其失业保险税的受益门槛,规定某些重新加入劳动力队伍的工人(如抚养子女后重返岗位的女工),无权享受失业保险。这就是税法条文中的显性性别歧视。在现代税制中,显性的性别歧视已不再多见。
   
隐性性别歧视主要是因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未能充分考虑性别差异而造成的。如对某些女性就业比例高的行业课征重税,实际上就是一种隐性税收性别歧视。

    二、以个人所得税为例的性别影响分析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性别影响
   
个人所得税的税前生计扣除标准,对男性和女性的影响,与男女两性的收入状况有关。一般来说,由于女性工资等个人收入往往比男性低,提高生计扣除标准不仅对穷人有利,对大多数女性也有利。然而,过犹不及,如果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已经很高,大多数女性的个人所得已处于免税区间,那么提高扣除标准就会使男性获益更多。如何判断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变化的性别影响,需要更深入的分性别收入区间调查,而大多数国家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均较为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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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独立申报制度的性别影响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可能存在三种隐性的性别歧视:非劳动收入和劳动收入的分配,税收优惠和豁免的分配,税率设计。
   
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申报中,工资收入归属于个人,但非工资收入在家庭中的归属,就不那么简单了。税法针对这些收入采用多种方法来确定归属,包括将收入归属较高的收入者,收入平均归属夫妻双方,允许夫妻决定如何确定收入归属等。但在某些国家,不管现实如何,税法均规定将非工资收入归属于丈夫,如在拉丁美洲、亚洲、非洲的某些国家,允许女性按自身的工资收入纳税,但非劳动收入要归属丈夫,并据此确定各自的应纳税额。又如在坦桑尼亚,家庭产业的收入被认定为丈夫的收入,依此确定应纳税额。按照以往的解释,这种规定的理由是防止避税,但随着税务行政手段的日臻完备,这类避税问题已不难解决,此种歧视性税收政策已无存在的必要。
   
第二种性别歧视是税收豁免权的分配。通常,政府以多重目标给予税收豁免或扣除(如抚养子女或者有失业的配偶),不同国家对税收豁免权归属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在约旦,如果丈夫和妻子分别申报纳税,某些扣除额只有丈夫享有而妻子没有。再如,在津巴布韦,配偶没有工作的男性可以享有特殊优惠,而同样境况的女性则难以从这一政策中获益。
   
第三种性别歧视表现在税率结构上。如南非的早期税制规定,已婚女性比已婚男性的适用税率要高。在中东地区,目前仍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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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制度的性别影响
   
在一些欧美国家,家庭联合申报纳税需要将家庭成员的收入加总,以确定应纳税额,这样家庭总收入就会处于较高的边际税率区间。而家庭成员如分别独立申报,其适用边际税率就比较低。较高的边际税率会降低女性参加工作的积极性。联合申报纳税制度源于传统的家庭观念,即认为丈夫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持者,而妻子则主要负责照顾儿童和料理家务。实行促进性别平等的税制,可以考虑夫妻收入分别适用税率,或者实行家庭税率,即对家庭联合申报的收入给予比单身无其他负担的纳税人更低的税率或其他税收优惠。
   
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在个人所得税的联合申报中,存在两种形式的性别歧视。一种形式是税收优惠只提供给丈夫。如前述免税项目只授予已婚男性而已婚女性不可享有此好处(某些中东和北非国家允许有孩子的男性之收入可以享有税收减免,而女性只有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时,才可享有这一税收优惠)。第二种性别歧视的形式是联合申报纳税报表只能以丈夫的名义提交,这样妻子就缺乏独立纳税人的存在性(1990年之前的英国和目前的瑞士,曾实行这种制度)。

    三、引入性别分析视角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就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而言,应考虑女性照顾老人孩子、负担家务劳动等无酬劳动的因素。尽管无酬劳动没有获得货币收入,但仍为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当加以必要的考虑。
   
此外,作为改革方向的个人所得税的家庭联合申报模式,也要考虑采行适度性别差异化和合理累进方式的具体举措。根据家庭负担(诸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数量等),理性地确定整个家庭的税前扣除项目、边际税率等核心税制要素。进而从税制公平的视角,更好地体现性别平等的治税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