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土进城”具有法律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其意愿保留土地经营权;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农民成为小城镇居民时保留土地权益,而转为城市居民时承包地可以收回,但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农民“带土进城”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2、“带土进城”有助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
“带土进城”就是把农民的市民化、社区管理的城市化与土地的城市化分开。在社会管理方式上,“带土市民”可以实行城市社区化管理,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在生产方式上,农民可以转移就业,获得非农收入和农地财产性收入,也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获得农业经营性收入,成为享有城乡均等化服务的新型农业劳动者。这既能解决户籍转型农民就业和收入问题,也没有对原有城市居民带来不利影响,反而提高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不失为一种可行政策。
3、“带土进城”补偿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
土地的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之间应该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户籍转型农民应该享受与原城市居民对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体制改革滞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障水平低于城市。“带土市民”以土地的有限保障弥补了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不足。
4、“带土进城”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了一个缓冲期
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不确定的过程。即使农民工转入城市户籍也难以立刻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失业保险、廉租房、医疗保障等。如果过早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农民工既没有了退路又无力承担不能融入社会的风险。“带土进城”给予拟转户农民工一个缓冲期。缓冲期内,农民工可以自主选择市民化抑或回流到农村。
5、“带土进城”稀释了城镇化的社会成本
传统上城镇化的路径是将城乡社区管理转制、户籍转型、土地转性等诸多环节以土地城镇化为依托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式”联动机制把城镇化的各项成本联在一起,让社会同时承担土地、户籍、社保等转型的各类支出,放大了城镇化成本,使农民市民化进程放慢。让农民“带土进城”,社会财力可以优先投入到医疗、养老、生活设施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然后再解决农村土地的城市化问题。这样,城市化成本会得以分解,农民土地权益得以保护,社会矛盾也会减少。
【刘洪银: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 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