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孟伟: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下)

公民权利问题造成的严重后果

其一,无视、侵犯乃至剥夺公民基本权利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公民丧失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从而使政府因公信度的降低而失去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调节能力。特别是在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官员滥用公权侵犯公民权利的背后,往往包含着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存在着钱权交易的链条,这就致使辖区内的人民群众对政府和法律失去信任,进而产生对政府的不满甚至敌视的对抗态度。这种情况极易引发直接对抗政府的群发事件,或者导致公民用法律以外的手段来宣泄自己的不满,由此必然会威胁社会的法律秩序,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其二,由于在地方政府侵权行为的背后,大多都有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的背景,因而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已成为政府官员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而且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当政府官员的腐败与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不仅会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而且也会导致政府官员对人民群众的敌视。一旦政府官员在内心深处衍生出对抗人民的心态,就势必强化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对抗。

其三,由于保护私权的政策和法治环境不稳定,造成大量私产流失境外。招商银行《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接受调研的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在人民币1千万以上)中近60%的人士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或有相关考虑。造成私人资产境外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有产者对资产安全性的考虑,担心国家政策会有所变化,使其资产缺乏应有的保障而受损失。

其四,公民缺乏健全的权利义务观念和道德法律自律,也加深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社会管理的成本,不可避免地扩大强制性手段的运用,而这又易于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

公民权利问题的重要性

对于公民权利问题的重要性,我们应当从4个基本的方面来理解:

其一,首先必须认识到,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前提和内在要素,只有依法承认并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真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因而应当把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官员政绩评价和政府绩效评估的基本标准,从而使公共权力的运用能够以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为基本价值取向。

其二,必须看到,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主要体现在他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上。因此,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基本利益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不能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侵犯乃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谈不上代表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或根本利益,这从根本上不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性质。

其三,在现代社会中,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府和法律合法性的根本依据。如果不能依法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必然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和法律的合法性产生质疑,这将从根本上动摇执政党和政府执政的根基。

其四,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培育理性公民意识是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健全的社会不仅要求理性的国家,而且要求理性的公民。因而,社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进行权利义务教育,使公民能够明确地认识到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理性地理解和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自觉地维护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理性自律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主观条件。

还应指出一点,我国现时期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主要指向两个问题:一个是公民权利问题,一个是贫富分化问题。权衡这两个问题,我认为公民权利问题更为根本。这不是说,贫富分化问题不重要,而是说,我们必须坚持一个重要的原则,必须把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合理解决贫富分化问题的前提。也就是说,不能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来解决贫富分化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资料来源:南开大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