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公民权利问题无疑是社会管理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也在基本制度上明确肯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特别是2004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郑重地写入宪法,强调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但尽管如此,我国现时期社会管理工作中围绕公民权利问题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依然十分严重。
我国现时期公民权利问题的严重性
公民权利问题的严重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大的方面:其一,无视、侵犯乃至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比较突出地表现为,近些年来某些地方政府无视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任意制定、实施或介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拆迁活动,并实施强制征地和暴力拆迁,由此导致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在这些事件中,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构成了对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利(住房、土地收益、商业经营)的严重侵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也表现在其他许多方面,如某些地方政府在强制征收和强制拆迁的过程中采取“株连九族”的方式,用调离、降级,乃至开除、停发工资等惩罚手段胁迫拆迁户的亲属“做拆迁户的工作”,致使不少公职人员因“工作不力”而受到调离和开除的处分,从而实际上也就是侵犯乃至剥夺了他们的工作权和福利权。再如,利用公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某些地方政府对于那些对政府行为、政府官员公开提出批评或表示不满的公民,对于那些敢于抵制政府不当行为和揭露政府官员腐败的公民,不惜用行政手段进行打击报复,甚至动用警方予以非法拘捕。
其二,公民的权利意识虽然已经觉醒,但很不成熟,尚未达到现代社会理性公民的要求。理性公民必须要有健全的权利义务观念,明确自己享有哪些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履行哪些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成熟、不健全突出地表现为义务观念和法治观念普遍薄弱。这也表现在很多方面:如在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中大量存在的偷税、漏税和避税现象;私营企业主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甚至与黑社会势力相勾结或雇佣打手阻挠农民工讨薪,由此出现农民工被打伤、致残乃至致死的恶性事件。在城市和乡村中,大量存在着各种类型的非法经营活动(黑工厂、黑作坊)、走街串巷的无照经营活动以及非法占地设摊、私搭乱建等行为。还有随处可见的、大大小小的违反公共秩序、损害公共环境和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包括在征地、拆迁之类的问题上,存在的来自公民的非理性行为,等等。
从以上情况来看,公民权利问题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聚合点。如果对公民权利问题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不能有效地遏制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进一步蔓延,不能自觉地培育人民群众的理性公民意识,公民权利问题有可能演变为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严重问题。
造成公民权利问题的诸种原因
围绕公民权利问题所发生的各种事件总起来说还是个别的或局部性的事件。但是有关公民权利问题案件的频繁发生却也表明我国社会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深刻矛盾和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从现实情况上看,公民权利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思想根源。无视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在我国的干部队伍中相当普遍。这种意识的存在并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问题,而是有深厚的历史根源。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不断强化的就是封建王权意识而极度缺乏个人权利意识,并且由于历史上没有经历过完备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因而也就没有彻底摧毁封建王权意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根源。这就使得封建王权的意识在干部队伍中成了挥之不去的阴影。这不仅使某些官员在侵权行为上胆大妄为,而且也本能地抵制任何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从公民角度看,公民权利意识不够成熟,同样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没有给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留下任何有关个人权利的遗产,因而在我国公民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结构中普遍缺乏健全的“权利”意识。所以,在我国如何彻底清除封建主义政治文化的思想残余,依然是非常重要的任务。
其二,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和评价缺少维护公民权利的维度。很多地方的政绩评估过度倾向于“经济指标”、地方GDP的增长速度、招商引资项目等等,这就使一些地方政府不顾群众的需要和当地的实际,急功近利地大搞能够标榜政绩的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是“面子工程”,不惜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来提高自己的政绩。
其三,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与开发商之间进行权钱交易,致使这些官员在商业开发的项目中完全丧失了维护公民权利的基本立场。
(资料来源:南开大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