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第四届WTO法律问题年度专题研讨会在西安举行,来自国内外研究WTO问题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就近年来出现的有关WTO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纷纷提出建议。其中,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裁决执行问题得到了与会人员的特别关注。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杨国华希望理论研究能关注裁决的执行问题,包括中国和其他国家裁决的执行情况。中国加入WTO之后,越来越多的贸易救济规章出台,执行问题变得突出,因此对于案件在裁决后如何有效执行,应给予开创性研究。
中国执行WTO裁决表现最好
记者从与会中外法律专家的讨论中了解到,总体而言,目前WTO成员国执行DSB裁决和建议的表现是较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成员国拖延或拒不执行的情形,这在执行审查和报复程序中都有所体现。与会者一致认为,与其他成员国相比,中国的执行情况是最好的,中国秉着善意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的态度,诚信地履行了DSB的裁决。
例如,在汽车零部件案中,合理执行期限为7个月零20天,于2009年9月1日到期。2009年8月15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命令,停止实施《汽车发展产业政策》中涉及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相关条款;2009年8月28日,海关总署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命令,撤销了125号法令。在知识产权案中中美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该案的执行期限为14个月,于2010年3月20日到期。其间,中国修改了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消除了与WTO协定的不符之处。在出版物案中,中美双方议定的执行期限为14个月,于2011年3月19日到期。该案涉及18项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政府在合理期限届满前后已经修改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和《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但尚有部分法律文件仍在修改之中。2011年4月13日,中美达成关于执行审查、报复仲裁程序及两者关系的协议。
在磋商解决的案件中,中国都认真履行了磋商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这些案件包括集成电路增值税案、税收优惠案、金融信息案、出口补贴案,在这些案件中,起诉方都没有对中国的履行行为提出异议。
强大执行力源于中国尊重WTO
成员国执行DSB裁决的表现取决于诸多因素,南开大学教授左海聪认为,主要包括成员的执行决心和态度、成员国国内的阻力、执行的复杂程度、成员对不执行所导致的形象损失的考量、成员对执行与不执行的利益考量。
而美国在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一般态度可以概括为:以国家利益为标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处于同等地位,但在贸易和人权领域国内法优于国际条约;人权领域和贸易领域的国际条约不能在美国法院直接适用;对WTO之DSB的裁定执行考虑美国的利益平衡——出口集团和进口竞争集团的利益较量和妥协。
左海聪说,中国对每个裁决都努力执行,体现了一种强大的执行力和坚决执行的态度。强大的执行力来自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较容易形成一致意见,从而使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废止都变得可以预期。坚决执行的态度则来源于中国诚实守信的文化传统以及信守国际义务的国际法律传统,其前提则是中国尊重DSB的裁决,支持WTO体制。
对此,商务部条法司前司长张玉卿表示,中国很好地执行WTO的DSB裁决,体现了中国负责任贸易大国的形象,长远来讲,对中国未来的发展和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都有益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曾华群教授也表示,中国在执行WTO的DSB裁决的表现值得肯定,同时也希望通过自己的模范执行行为促使他国也认真执行WTO裁决,从而树立中国在国际上负责任的形象。
裁决执行还需相关法规支持
中国虽然在执行DSB裁决上表现可嘉,但是10多年过去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操作上的问题。比如,一项裁决的执行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如商务部、财政部、发改委等,如何协调这些部门尚无明确的相关法律或法规支持。
为了更好地执行DSB的裁决,2013年7月27日,商务部审议通过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但是,商务部条法司于方处长表示,该规则仅有8条,而且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无法达到协调与其他部门关系的作用。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认为,美国、欧盟等WTO成员在WTO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后虽均表达了尊重和执行的愿望,但实际上美国、欧盟在实践中又大多以相关国内立法或程序为由拖延执行对其不利的裁决,为其国内或区内产业争取时间和空间。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立法,为了维护我国的利益和更好地执行WTO裁决,刘敬东建议尽快制定执行WTO裁决的程序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