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特区报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实施。此时距新中国的成立刚刚半年,因而该法名副其实地成了共和国的立法长子,仅此一点就足以反映新政权对婚姻问题的重视。在共产党人看来,传统的婚姻制度是封建主义的,而封建主义的婚姻是野蛮落后的,必须毫不留情地对其进行彻底改造。
为了表明与所谓封建主义婚姻的势不两立,新婚姻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理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了使“废除”成为现实,该法特别规定了离婚自由,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准予离婚。
然而,让政治家们大跌眼镜的是这样一部被寄予厚望的新法在民间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抵制,西南地区某乡的调查表明,对于新婚姻法:“村干部的顾虑:‘宣传《婚姻法》,离婚事更多,生产难搞了。’建筑工人反对的意见‘老子在外辛苦工作,找钱回家养活女人,现在要弄平等了。’小商人反对的意见是‘经济要民主,老婆要当家。’农民反对的理由是‘婚姻法规定女人离婚还要分财产,整得我人财两空。’老婆子反对的理由是‘婚姻法不要婆婆娘管媳妇,老少不分。’小伙子们反对的理由是:‘婚姻法不要媒人,我又怎么找到爱人?!’民兵反对是‘不许捉奸不好。’劳动模范反映是 ‘什么都好,就是男女谈恋爱不好,耽误活路,生产搞不好。’” 甚至连法官们也公开进行抵制,如有的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上直接写着:“女方再嫁时所得聘礼,应作偿还前夫的身价。”
面对着社会各界的反对之声,执政党态度十分强硬,认为都是受封建思想影响的结果,决定采取屡试不爽的运动方式加以推行。政府开动所有宣传机器,连篇累牍地刊登一些婚姻生活中的极端个案,同时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广播、戏曲等方式,宣传刘巧儿等追求婚姻自由的代表人物,更有一些地方还通过“斗争会”、“坦白会”、“户户调查”、“家家评比”、“划分阵线”、“家庭站队”等一切手段发动群众向所谓旧式婚姻宣战,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党政军全社会一同参与的贯彻婚姻法运动。
运动式执法确实带来了巨大的成效,在政府的教育下,广大妇女记住了一些以往不太熟悉的词汇,如自己找婆家、男人不能打老婆、婆婆不得欺压媳妇等等,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些落后现象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减少,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可怕的后果:出现了离婚高潮,许多家庭开始破裂。1952年云南省楚雄专区十一个县的初步统计,婚姻法颁布后实行婚姻登记以来,经结婚登记者7933人,而离婚登记者则高达5752人。1953年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离婚案件达117万件,其中绝大多数是由女方提出的;动摇了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实事求是地讲,诸如包办、买卖婚姻;虐待妻子、童养媳等现象更多地发生于贫穷的社会下层,这些家庭中的男性又是执政党所依赖的基础,因而,运动首先激起了这部分人的抵抗:“‘有什么运动都是我去斗人,这次要落到我身上来了!不晓得要把我啷个办?’极个别人这样想:‘与其斗争后敲砂罐(被枪毙),不如早点去寻死。’ ” 基层干部担忧地说:“贫雇农好不容易得到了一个老婆,现在翻身了,却把老婆也翻身掉了”;一些女性付出了生命的惨痛代价。在整个社会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时候广大妇女权利意识的陡然增长并非是件好事。1951年9月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披露:“干涉婚姻自由与侵犯妇女人权的罪行,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到迫害妇女的生命,致使全国各地有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据不完全的统计,各地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或被自杀的,中南区一年来有一万多人,苏北淮阴专区九个县在1950年5到8月间有119人。”重庆市城二分局金汤街一余姓妇女在法院判决与前夫离婚后,要求重新结婚,被治安保卫小组长认为“下流无耻”,不允许变更户口,并召集群众进行斗争,勒令悔过,导致余气愤上吊身亡。
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儒家文化和农村社会中缓慢形成的,它强调性别差异,强调长幼尊卑等级,所透露出来的精神与现代法治文明确有质的不同。从政府的角度依法对其进行改造当然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白尽管传统的婚姻制度有其明显的不合理性,但在社会中又有着深厚的基础,对其改造绝非一日之功。同时,婚姻又是个人私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公权力对个体婚姻的介入必须有其合理的边界。
法治是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它避免最坏,而不追求超人的极端的优秀。因而从长远看,选择法治就是选择一种平稳的进步。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