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利:缓解融资难 资金拆借可救中小企业?(下)

 

让“非法”变为“合法”
据了解,虽然目前国内并没有专门的法律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由于金融业在我国属管制行业,人民银行还专门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贷款通则》第73条亦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按上述规定,无金融业务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不能在没有真实贸易交易的情况下单纯进行资金拆借。这等于给中小企业资金拆借披上了“非法”的外衣。
然而在现实中,中小企业之间进行资金拆借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我们对重庆市范围内中小企业的调研显示,近七成中小企业主要的资金来自于股东个人投入和非正规渠道的民间融资。”彭静介绍说。
虽然法律上不被允许,但是企业私下往往会通过“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虚假买卖合同”、“空买空卖”、“名为个人借贷、实为企业间借贷”等形式,变相进行资金拆借。因为公民个人是被允许借贷给企业的。
“据我多年的从业经验,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资金拆借,也时常因此发生纠纷,对企业的影响很大。”彭静说,“就这一问题,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这类官司也越来越多。”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透露,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大量企业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2012年浙江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同比上升了50.3%。
如何让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从“非法”转向“合法”?
彭静建议,可以通过具体规定进行限制。比如控制利率,中小企业合法资金拆借的利率,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执行;再比如控制金额,规定每次借款不能超过300万元或500万元;还可在资金归还期限上作出要求。
此外,还应明确中小企业合法资金拆借的范围:出借方的资金必须是自有的且是闲置的,借入方借入的资金必须是用于经营性需求或因季节性原因出现的流动资金不足。
“我建议,将允许民营中小企业资金拆借写入《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章,在法律上给予民营中小企业资金拆借以合法地位。”彭静说。
齐奇也建议,应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调有关部门出台金融政策,对发生于一般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的合法性予以明确承认,有条件地放开企业间的借贷,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和发展环境。
激励银行注资小微企业
在张玉利看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需从政府、银行和企业自身三方面入手:政府应该完善信用体系平台这类基础设施的建设,大力推行政府担保和财政支持。
银行需要改变考核机制,增强自己介入中小企业融资的动力。例如发放1亿元贷款,或许给一两个大公司就能完成任务了;但如果给中小企业,可能需要100个才行,银行员工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因为银行已经习惯了传统的大客户。因此,银行应在中小企业贷款上推行不同于大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否则很难开展下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在其《内外兼修、多措并举、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议案中建议,免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现业务定额补助、资本金增量补充。
从中小企业自身来讲,亦可通过相互捆绑,进行集群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