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规则意识预先防范
由于国情、文化背景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国际法、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法律不尽相同,甚至相互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必须采取有效规避涉外法律风险的办法。逻辑上,应遵循预防+控制+救济的思路,具体路径应以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
事先防范如何做?最重要的是树立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尤其强调事先预防,这要求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应该对基本的国际公约惯例、国际商务习惯及投资国的法律有所理解与掌握。比如,要对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调研和评估,要遵守东道国有关外资审批、审查、申报、备案、信息披露等规则;同时要按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所需的审批、备案、申报等步骤,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国内合法性。
维尔康VC垄断案发之前,我国对VC等36种产品的出口采取了所谓“预核签章”制度。该制度是指特定商品出口之前将购销合同报送专业商会,由其对产品价格审核并在出口合同上盖章,并以此作为办理报关手续的前提。该制度宗旨是在商会“统一协调”下形成的价格协议,以维持商品出口价格稳定,避免出口企业竞相恶意降价招致反倾销调查。比如,由于国际VC价格暴跌,为避免招致反倾销调查,我国医保商会组织相关企业于2001年达成出口价格协议,但该协议成为了美国法院认定维尔康行为构成VC垄断特征的铁证。
法理上,该制度完全符合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业务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就商品的价格或数量达成一致,并起到限制或排除竞争的作用。于是乎,我国企业虽然躲开美国“双反”的“刀山”,却跳进了美国反垄断的“火海”。所以,树立规则意识,还不能顾此失彼!
构建防控机制巧用救济
从VC案可以看出,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比较业余。规避法律风险要树立规则意识,更重要的是构建一个法律防控机制体系。
一方面,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法务部门构建,聘请具有国际法律知识的人才,并充分参与涉外贸易或投资业务决策,而不仅仅是扮演合同起草、诉讼应对等辅助型工作。与此同时,还应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这就要求涉外企业应建立基本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和严格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程序。此外,还应建立涉外法律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对企业境外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定期分析,并形成可操作性强的意见。
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并完善涉外企业的法律咨询与服务机构,对涉外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中国企业进军海外,除了树立规则意识,构建涉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外,当真正遇到海外“双反”和“反垄断”等法律纠纷时,需沉着应对,巧用涉外法律救济机制。具体来说,涉外企业要敢于并善于运用涉外法律或国际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企业遇到上述麻烦时,应善用WTO纠纷机制解决“双反”难题;可巧用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与调节机制应对涉外合同纠纷;可活用国外主要是欧美等国家或地区的判例制度和诉讼机制解决反垄断纠纷。
(万国华: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商法学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