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奇勇:政府征收房产税应慎重考虑(上)

 

自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以来,中央及地方推出房产税的呼声愈来愈高,很多人认为推行房产税能有效降低房价,增加政府税收来源,并实现财富公平分配。目前,中央政府将房产税征收权利下放至地方政府,我们认为:政府征收房产税应慎重考虑。
一、房产税征收涉嫌重复征税,不合乎法理。
欧美国家征收房产税,由于土地产权为私人所有,土地没有经过一个“招,拍,挂”的卖地过程,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没有获得税收,因此通过“房产税”来获得与土地有关的财政收入,其本质与中国的“土地财政”相同。中国的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产权最长为 70 年,且在销售前已经经过一个卖地的过程,房价已经包含了土地出让金与地价。再征收房产税,涉嫌重复征税,与物权法相违背。
二、房产税不是效率税制。
西方国家的房产税都是指定用途的,例如美国是指定用在房子所属社区的公立学校上。但中国征收的房产税未指定具体用途,没有作到专款专用。现代经济学和财政学的观点认为,增设税种前提是必须有明确指定的用途,否则将会导致税收效率低下。相比于土地财政,之前的大部分税是直接向开发商征收的,税收对象少且简单;现在房产税要向广大房主征收,虽然可以通过建立类似于汽车年审那样的“房产证年审制度”来征收房产税,但工作量加大,增加收税的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