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银:“农二代”就业转型还有多远(下)

三、派遣用工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合“三性工”,即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实践中派遣用工已渗透到主流工作岗位。劳务派遣是对劳动力的掠夺,用工企业只想在需要的时候雇佣身强力壮的农民工而不想承担农民工诸如教育培训、服务福利等成长成本。劳务派遣工没有褪去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烙印,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现实中派遣用工方式的农民工工资福利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在从事同样工作岗位,企业派遣工劳动报酬普遍低于正式职工,享受不到社会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更不用说年终奖、带薪休假、体检等企业福利。在入党、入团、入会、评先评优、晋升和业务培训等方面,派遣工也基本被排除在外。这样,农民工为用工单位创造了社会价值,而自身没有分享劳动成果,农民工的劳动被用工单位及其正式用工无偿占有。对用人单位而言,虽然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使用农民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虚拟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谋取福利的动机,农民工也找不到组织归属感。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但现实中劳务中介组织设立门槛较低,许多没有资质和实力的人得以开办劳务派遣企业,既不能兑现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也没有能力发放尚未被派遣出去的农民工的最低工资。为此,《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201371实施,修正案对派遣用工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即时这样,派遣用工侵害劳动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派遣用工方式下农民工权益被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剥夺,没有机会实现资本积累,“农二代”就业转型期被推迟。

四、社会歧视加剧“农二代”就业不平等

社会歧视属于隐性制度安排且比正规制度安排更难以消除。城市社会对农村的歧视会产生代际转移,既由第一代农民工转移到第二代农民工身上,使“农二代”与第一代农民工遭受城市人一样的社会歧视。社会歧视会产生天花板效应,使农民工自我认知的美好期望和乐观心态屡屡遭受打击,久而久之,农民工自我效能感也会下降。

在外部劳动力市场上,受自身文化、技能制约,“农二代”在城市中难以获得稳定、高收入的工作,只能在城市底层徘徊,部分“农二代”甚至退出劳动力市场,沦为城乡流民,推动城市农民工队伍平均年龄上升。在内部劳动力市场上,无论劳动技术技能如何,农民工多数只能从事体力性为主的底层工作岗位,而城市工人则从事管理农民工的领导岗位。鲜有企业将农民工纳入核心员工看待,多数企业没有对农民工进行职业管理。即使农民工综合能力能够胜任管理工作,也很难被晋升到管理和领导岗位。组织内部歧视使内部劳动力市场失灵,隐性制度障碍将组织内部劳动力市场分割成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和正式员工劳动力市场,依靠农民工自身力量难以跨越市场壁垒。社会歧视的存在使“农二代”就业转型步履维艰。

 

刘洪银: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天津农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