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文广:谨防新常态下资源型央企与地方合作“硬化”(下)

二、促进资源型央企与地方和谐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完善财税和生态补偿等相关措施

央地之间关系硬化的关键是央地之间利益分配不协调,国家应该继续完善相关税收体系,对于一些自然资源来说,应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税费分配比例,适当加大地方的分享比例。另外,针对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加大央企对地方的生态补偿力度和标准,如根据资源开采量的一个比例,成立环境治理专项基金,同时为了防止地方政府滥用或转移,专项基金不能直接给地方政府,而是可以进入中央的退耕还林、水土保持渠道,实行专款专用。另外,虽然一些资源类税费已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但资源类税费的计征办法还应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应更多分享资源开发收益,这样才能更好发挥税收对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经济的调节作用。

2.实行“差别化”而非“一刀切”的相关政策

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一些政策如资源税改革、土地政策、环境政策等适用于全国层面,并且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这些政策往往是同一标准的“一刀切”政策,但不同区域之间由于发展阶段、地理特征、要素资源等存在着较大差异,国家“一刀切”的相关政策措施(国家制定的这些措施往往是要解决作为先发地区的东部发达地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影响和限制了后发地区的发展,导致了“东部感冒、西部吃药”,这进一步减缓了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资源密集型城市追赶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步伐。因此需要国家在统一政策基础上能够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实行“差异化”政策,以适应当地发展状况。

3.构建央地之间市场化的合作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资源型央企与地方的合作与博弈不仅仅限于央企与地方政府之间,还包括国资委、地方国企、地方民企以及地方百姓之间的博弈。兼具央企出资人以及行政管理者角色的国资委,在央地合作中经常发挥重要的“撮合”作用,甚至央企还需要承担一些针对中西部地区的扶贫功能和任务。如果资源型央企在央地合作中的行政化色彩太浓,要尊重央企的投资主体地位,引导资本和产业按照市场机制流动和转移,而地方政府也应该转变职能,优化投资软硬环境,减少各种直接或潜在的地方保护。应允许和鼓励地方政府或地方企业与央企在项目中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入股,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此外,由于资源型央企在行政上不属于地方管理,地方政府无权也没有能力在对本地区的央企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因此,在国务院领导下,资源密集地省级政府应该与国资委联合成立协调和仲裁机构,为解决央地争端创造制度基础。

 

(薄文广:南开大学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经济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