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奇勇:物权抵押盘活农业经济(下)

三、对策建议

针对现代农业企业经营融资难问题,可从加快农业物权确权进程、政府引导金融企业进入农业经济、建立信用风险鼓励私营资本发展、建立现代农业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体系等方面盘活农业金融市场。

一是加快农业物权确权,并扩大抵押范围。新制度经济学对现代产权理论的研究认为,对于物权而言,使用权相对于所有权更加重要,而农业中涉及的产权中所有权多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作为使用权中重要的经营权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中是可以在市场中流转的产权。因此,应尽快完成对以土地经营权为主的多种农业物权的确权工作,同时扩大抵押物范围,为下步农业领域的金融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权等抵押贷款的政策性文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可将多种抵押物: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拟购置农机具、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债权、应收账款、汇单、订单、保单、仓单等纳入抵(质)押担保范围,逐步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是政府引导与金融机构合作。积极与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合作,成为农业物权抵押贷款试点省市。

农业国内已有多家银行和省市开展了农业物权抵押试点。中国农业银行出台《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家庭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均可设定抵押,地上设施可一并抵押。。20147月,中国农业银行至20149月末,已有吉林、湖北、福建、重庆、山东5个省8个市(县)行试点开办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累计发放贷款3.93亿元,支持农户2280户。

2014年,湖南省与人民银行长沙支行、邮政银行合作,下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明确在全省选择10个县()开展试点。

黑龙江也于20147月出台了《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要探索扩大担保物范围试点,将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债权、应收账款、汇单、订单、保单、仓单等纳入抵(质)押担保范围。

从全国各省积极试点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的形势来看,我市在推进土地确权的同时,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抵押担保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落后于其他省市。

三是鼓励农业合作融资,成立如农民合作信用社等金融企业,推进民间资本的介入。农民生活劳动在当地,对个人信用情况和企业经营活动更为了解,具有先天的信息优势,由农民联合成立私营金融机构为农业企业和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更有利于预防金融风险。政府应提供制度保障,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尤其是农民筹建的金融企业。

四是可由农委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建立现代农业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体制。农业领域很多是家庭农场、合作社的中小企业,由于缺少抵押物、资信不高等原因,很难获得银行的信用贷款。为鼓励银行加大对农业领域中的经营主体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影响企业发展瓶颈,可由农委牵头联合多家单位出台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补偿金规章制度,由有条件的区县与市级风险补偿金按照一定比例建立资金池,为合作银行匹配贷款授信额度,为无物权抵押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刘奇勇: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