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自2004年至2015年连续11年聚焦“三农”。一号文件重点涉及5方面: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关键词与2014年发布的文件一样持续聚焦于“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实现这些目标都离不开农业经济发展和资金的持续支持。通过物权抵押的建立和范围扩大,多种途径与各方机构合作,建立完善的现代农业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体系,从而构建规范完备的农业金融体系,让金融市场与“三农”服务互惠互利,对于盘活农业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天津市农业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天津市为构建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为突破口,为推进“三权”抵押融资奠定基础;组织各区县出资设立了天津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组织各区县农业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征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这也标志着农业物权抵押登记工作正式启动,作为全国第一例涉农产权委托抵押登记,必将对天津市开展农业物权抵押融资工作、争取金融资本支持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农业经营主体筹集资金存在大量缺口。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大、投入高,对资金投入的依存度远高于传统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需要投入较大资金,用于预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大型农机具等,而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急需金融机构资金支持;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仓储设施、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要求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一定规模后,在资金结算渠道、季节性流动资金、原料储备资金、生产流动资金需求等方面,更需要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限制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管理松散,抗风险能力较弱,设立门槛较低,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手续,经营证件不全,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限制了金融支持。二是农村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条件。农业主体尚处于初期阶段,生产规模较小,缺少有效的固定资产作为抵质押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果园、蔬菜大棚、大型农机具、厂房、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抵质押品,难以被金融机构认可。社会担保机构门槛较高,多数农业经营主体很难满足担保条件,社会担保机构对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足。三是金融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不足,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农业的弱质性制约了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积极性,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的考虑,更愿意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二、三产业的大企业、大项目,对农业经营企业不愿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