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银:农村低保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上)

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低保政策发挥了社会托底作用,济贫效果明显。但该政策在执行中也出现一些问题,至今尚未妥善解决,影响了农村低保政策目标原则在实际中的贯彻落实。

一、农村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尚不科学

第一,缺乏农户财产收入申报和信息共享系统。低保申请者及子女的收入及外地资产核查困难。第二,农户家庭经济收入核定信息不通畅。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承担信息核对工作,但信息核对系统不对县乡低保工作者开放,给基层低保户认定工作带来不便。第三,低保对象没有分类界定。农村困难群体情形千差万别,有些孤老病残者需要终身生活保障,有些因病致贫或失依儿童需要阶段性庇护,为便于后续管理,低保政策需要分类界定目标群体。

2、农村低保水平偏离经济发展水平

各地低保标准较低且千差万别,难以充分发挥社会托底作用。第一,低保标准应按照当地购买力评价确定而不是名义货币,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由于目前尚未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得低保农户没有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第二,贫困者多数贫病交加,医疗花费成为最大支出,低保标准的确定应顾及正常医疗支出。第三,政策设计之初考虑了农村土地收入和农村较低物价水平,但物流体系的完善拉近了城乡物价差距,造成土地产出收入常常被高估。

3、农村低保组织机构仍不健全

部分地区乡镇和村部没有专门的低保政策实施机构,没有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村级低保工作一般由村干部兼任或村书记“一言堂”。不但如此,低保工作行政经费也捉襟见肘,基层低保工作者任务繁重但工资待遇低,造成他们工作积极性不高。

4、农村低保立法和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只有《社会保险法》而没有专门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障法》。有规范作用的全国性文件是民政部1996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年《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由于法律不健全,政府的农村低保政策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调整,对于骗保现象也无法依法惩处。同时,社会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农村低保政策执行中尚存在“人情保及“关系保”等现象,部分村低保认定程序不规范,公开透明不够,短期性低保公示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