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一带一路”建设的快速推进离不开民营企业的有效参与,目前民企在“一带一路”具有投资参与率偏低,行业分布冷热不均且波动幅度较大等特征。宏观中外关系不稳定、中观商务环境不健全、微观信息不对称等风险使得民营企业不敢、不能和不会“走出去”。加快民企融入“一带一路”应完善政府、企业、商会互济的信息服务体系,构建海外融资、投资担保、结售汇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快配套法规细则维护企业海外利益的保障体系并将“放管服”和国家机构改革拓展到“走出去”全过程。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投资特征分析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已与40多个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合作协议,与30多个沿线国家开展机制化产能合作并建立了70多个境外经贸合作区。从建设项目类型看,初始阶段的合作建设项目多为港口、机场、水坝、铁路、公路、油气管线等基础设施,工程体量大,投资大,参与和承担合作建设的多为大企业或国企。而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进行海外投资并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仍然举步维艰。
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与美国企业研究所设立的“中国全球投资追踪”数据库显示,2005-2016年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额占比均较小,仅为23.9%,与同期民企在国内投资总额中所占比53.1%份额相比有着较大差距。
在产业分布上,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存在“冷热不均且变化幅度较大”特征。金融类和第一产业类占比较少,制造业类占比其次,能源类和交通类占比最高,其它服务业类则处于较稳定状态。但个别民企对产业分布影响较大,例如2017年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对俄罗斯投资占当年全部民企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总额29.96%,导致其行业占比存在较大波动性。
二、民企融入“一带一路”面临的三大挑战
与国企和大企业相比,中小型民企在融入“一带一路”过程中普遍面临着不敢“走出去”、不能“走出去”和不会“走出去”等三大挑战,加快民营企业融入“一带一路”需要跨越中外关系不稳定风险、商务环境不健全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这三道坎。
1.宏观中外关系不稳定风险导致民企“不敢走出去”
政治风险是民营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最不可控风险。据相关资料显示,2005至2014年发生的120起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案例中,有25%是政治原因所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近10年至少出现过一次大规模政治冲突或动乱的国家多达22个。除了东道国内部的政治动荡外,美、俄、印、日等对“一带一路”倡议一直存有戒备、威胁等利益博弈。“一带一路”建设与上述大国及沿线国家之间利益存在着互补、共赢、重叠、替代、竞争等多重可能性,中外关系不稳定所带来的政治风险,使得民营企业“不敢走出去”。
2.中观商务环境不健全风险导致民营企业“不能走出去”
“一带一路”大部分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水平较低,信息搜寻成本高,硬商务环境落后。同时,民营企业在融入“一带一路”时常面临金融市场不成熟、融资支持力度低、信用体系不充分等软商务环境挑战,在金融支持上,国内金融机构也常常对民企存有歧视。民企所面临的商务环境风险只能靠自己承担后果,无法像国企和央企那样实力雄厚且有兜底保障,这无疑提高了民企对外投资门槛,导致企业尤其是经营和市场主要在国内的中小型民企“不能走出去”。
3.微观信息不对称风险导致民营企业“不会走出去”
“一带一路”涉及国家和地区有着迥异的历史、文化、宗教和国情,对这些信息和知识的了解和把握是企业“走出去”必须要做的基础性功课,对于主要在国内市场打拼的民营企业来说需要花费较大成本。相比于发达经济体,我国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方面也相对有限,例如日本有多个机构参与各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信息的深度收集和分析活动,且大多与对东道国的发展援助相互结合,如日本海外协力队、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另外,各类商(协)会组织及驻外使领馆在信息服务和市场媒介方面也远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海外市场和经营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民营企业难以系统科学地研判境外风险,进而也制约了企业对项目的筛选与经营决策,导致民营企业“不会走出去”。
三、助力民企加快融入“一带一路”的对策建议
助力民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让民企更有意愿和有能力“走出去”应加快构建信息、金融、保障体系建设并将“放管服”改革拓展到“走出去”全过程。
1.完善政府、企业、商会互济的信息服务体系
首先,应由国家专业机构整合和完善境外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环境、市场需求、产业特点、税收政策、投资项目等信息,打造走出去“一站式”服务中心,并组织“走出去”专题论坛、交流会、培训等项目,使企业能及时获得所需的相关信息,以把握市场商机并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发挥和运用好驻外使领馆的“门户”和“渠道”作用,驻外使领馆了解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不仅可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决策和实施支撑,而且可以在链接项目和开拓市场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使领馆应该积极维护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外交关系的稳定,帮助企业减小外交关系不稳定和政治冲突的风险,增加民营企业进行海外拓展的信心。
第三,发挥商会、协会、海外侨商联等社会组织以及会计、税务、律师、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和市场网络优势,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同时促进国内社会组织建立行业利益协调和调节机制,更好为民企“走出去”提供业务支持和信息服务作用。
2.构建海外融资、投资担保、结售汇的金融支持体系
民企在海外融资、贷款利率、结售汇、信用保险、创新金融等金融服务和支持方面与国企等存在着较大差距,迫切需要国家及相关部委支持。
首先,通过政策创新加大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融资支持力度。发挥当前国内发展迅猛且作为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融资租赁业在“一带一路”推进中的作用,支持国内知名民企在境内外金融市场公开发行面向“一带一路”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在国内自贸区中设立相应金融机构,并建立离岸企业应收账款登记平台,为自贸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
其次,完善多边投资担保机制,并鼓励金融部门开展多元金融平台。例如,证券公司可以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境外投资创新金融工具,境内相关业务银行可发展境外“供应链”金融业务,保险部门应制定民企境外投资的专项保险服务。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探索设立专门机构承保走出去的政治性风险,尽快建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
第三,在结售汇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环节进行精准管理,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外汇管理等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及“互联网+”为合规企业正常的资金往来提供差别化管理,例如为信用较好的合规企业放松外汇限制,提供海外并购等外汇支持,提升境内与境外市场金融信息的交流以及资金流动和调拨的通畅。
3.加快配套法规细则,维护企业海外利益的保障体系
首先,应尽快出台国内企业和个人去境外投资的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特别是在融资渠道、使用方向等方面的监管和审批,并就相关细则做出较为清晰的界定,让民营企业走出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减少相关制度和规定的不确定性风险,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步入“一带一路”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多渠道和多层次沟通。由于早期签订的某些双边协定主要着眼吸引外资需要,或者双边协议缺少国内相应的海外立法和制度保证,并未发挥实际作用,甚至流于形式。为此,应在政府间已有框架性协议的基础上细化与当事国政府或项目合作方不同形式的合作协议并尽可能固定下来,同时加快我国相关法规的制定,以保证合作协议的有效性和可落地性。
第三,相关主管部门应协同制定针对重点国家、地区和行业的风险预警及应急预案,并仿效国内建立“110”的方式完善针对驻外企业和国外人员的公共应急服务平台,协调处理重大突发问题,提升企业的应对防范能力,更好地维护企业海外利益。
4.将“放管服”和国家机构改革拓展到“走出去”全过程
首先,在观念上打破民营企业“走出去”就是资金外流、税收流失的错误观念,民企可与更多服务于重大基础设施和传统产业的国企形成战略协同,并可有效淡化国企等在海外投资中的政府色彩。应从战略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的支撑作用,切实给予民企与国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平等地位,并制定和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融入“一带一路”的战略部署和具体政策措施。
其次,应通过深化改革,把国内“放管服”改革拓展到“走出去”过程中,把合规企业“走出去”提升到更重要地位,精简相关事前审批流程和减少行政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真正落实民营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和海外投资问责制。
第三,把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作为民企融入“一带一路”重要抓手,将吸引和支持民企纳入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规划,以此为载体吸纳民企以“抱团”方式共同开拓海外市场。商务部门应强化对当前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指导和管理,并鼓励民营企业多承担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如建立基金会,支持地方的教育和医疗以及参与扶贫等,提升中国企业形象。
第四,由于国内尚未建立统一的海外投资审批机构,易导致“政出多头”,应借鉴发达国家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审批和管理机构的成功经验,设立统一的海外投资部门,专门负责制定我国海外投资政策,在宏观上统一管理和协调海外投资项目,并密切与刚组建的统筹中国对外援助的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协同和统筹,共同推进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作者: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薄文广)